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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图书馆法各有千秋

2017-7-19| 发布者: shujucaiji| 查看: 3848| 评论: 0|来自: 南京图书馆

摘要: 美国:稳固的经费保障在近二百年的发展之后,美国的图书馆法律体系已经十分完善,联邦图书馆成文法、州图书馆法和地方制定的教育法令(其中涉及图书馆内容)构成了严密的法律体系。美国的图书馆事业之所以如此发达, ...

美国:稳固的经费保障

在近二百年的发展之后,美国的图书馆法律体系已经十分完善,联邦图书馆成文法、州图书馆法和地方制定的教育法令(其中涉及图书馆内容)构成了严密的法律体系。美国的图书馆事业之所以如此发达,离不开其稳定的经费支持。在美国图书馆立法的内容规定中,明确规定图书馆运行经费的来源是其重点内容之一。尤其在州图书馆法和联邦图书馆法案中,图书馆经费保障问题是首先要明确规定的重点内容。例如,爱荷华州图书馆法中规定了图书馆的经费来源:“每个市议会都有权建立一所公共图书馆,并为上述目的每年可从市普通基金中征收不超过建立一所图书馆所需资金10%的税。”

英国:提供高效率服务

英国是世界上图书馆事业发展比较早的国家之一,从英国第一部《公共图书馆法》颁布到现在,英国图书馆立法已经经过了二百多年的发展。目前英国执行的图书馆法即《1964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法》,这部崭新的图书馆法是为改善图书馆服务而制定的,它反映了现代图书馆的特征。该法第3条鼓励公共图书馆在业已形成图书馆网的地区加强合作,提出成立馆际合作的地区理事会;第7条将“提供高效率的图书馆服务”作为图书馆的法定义务,揭示了图书馆服务的本质问题。同时该法还规定按居民人数来决定图书馆的规模、藏书量、馆员数和馆舍面积。

丹麦:着手网络服务建设

丹麦的《公共图书馆》法从1964年以来不断进行修订,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政府开始将图书馆拨款重点用于图书馆网站的开发和图书馆的电子服务,以保障公众通过网络获取图书馆馆藏与信息。因此,2000年丹麦颁布《图书馆服务法》,将公共图书馆的网络获取服务确定为每个公共图书馆的基本业务,并指明信息社会环境下图书馆服务的发展方向,提出建立“网络复合图书馆”的构想,并将复合图书馆定位为信息社会中图书馆的主要形态。

日本:学校图书馆得到发展

日本经过五十多年的努力,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图书馆法律体系,由国家颁布的图书馆专门法中,不仅有《国立国会图书馆法》《图书馆法》,还有专门规范中小学图书馆的法律《学校图书馆法》。其中,《学校图书馆法》明确规定“学校必须设置图书馆”,2007年的修订法还规定所有学校图书馆必须设置司书教谕,即学校图书馆员兼有教师和图书馆员的双重职责。该法有力推动了学校图书馆的发展,开启了国民从小利用图书馆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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