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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涉及印刷发行企业可享受的相关政策措施参考指南

2020-3-11| 发布者: shiyun| 查看: 5673| 评论: 0|原作者: 印刷发行处|来自: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摘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相关部门制定出台落实《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 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相关部门制定出台落实《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 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以下简称“苏政50条”)的具体意见,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支持省级文化(体育)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财资〔2020〕17号),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经济运行保障组分六批次发布《“苏政50条”服务指南》共152条服务事项。现将涉及印刷发行企业的有关政策措施提示如下,供参考。

 

  一、 关于相关服务事项
  (一)第一批服务指南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牵头负责,分为16项具体服务事项和相关办理指南,涵盖能源价格、重大项目、投资审批、产业支持、金融服务、信用建设等方面。
  服务事项1: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用好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申报“绿色通道”,鼓励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支持企业合理运用企业债券满足融资置换需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债券存续期间管理工作。
  适用范围: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文件规定的,具备发行企业债券条件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申报企业登陆江苏省政务服务网(www.jszwfw.gov.cn)的“江苏发展改革委旗舰店”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进行申报,按照企业债券办事指南进行办理。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财政金融处
  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转报办事指南(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发行核准办事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提供相应材料。
  服务事项2:疫情防控期间,用电企业(单位)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在3个月内保持不变”的限制,根据实际情况按月选择基本电费结算方式。
  适用范围: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用户可通过携带所需材料至供电营业厅,或通过上传所需材料扫描件至“网上国网”APP办理的方式,办理变更下一个月的基本电费计收方式业务。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责任处室: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
  经办单位:当地供电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3: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性取消“电力用户暂停用电容量少于十五天的,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的规定,调整为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用电企业基本电费,方便用电企业延期或新增办理暂停业务。
  适用范围: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用户可通过携带所需材料至供电营业厅,或通过上传所需材料扫描件至“网上国网”APP办理的方式,办理暂停业务。办理暂停业务的用户基本电费按实际用电天数计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责任处室: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
  经办单位:当地供电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4: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超过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计收基本电费。
  适用范围: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且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电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电力企业将对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抗击疫情扩产企业,超过约定最大需量105%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计收基本电费。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责任处室: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
  经办单位:当地供电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5: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适用范围:除高耗能行业用户以外的,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由省电力公司根据本政策措施,直接降低用电价格,并推动各地供电公司实施。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责任处室: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
  经办单位:当地供电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6:实施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政策。自2020年2月22日起,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提前执行淡季价格,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各地根据天然气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合理预测气源结构,根据门站(气源)采购价格加上从严核定的配气价格科学测算,按照联动机制的规定,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
  适用范围:非居民用天然气用户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制定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各地城镇燃气公司执行。
  责任单位:省、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
  具体经办单位: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城镇燃气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7:组织申报2020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发挥服务业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有效支持服务业企业应对疫情影响。
  适用范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消费、物流等受疫情影响较重行业的服务业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由企业所在地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业项目,在江苏省政务服务网(www.jszwfw.gov.cn)的“江苏发展改革委旗舰店”在线填报相关申报材料,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审核公示后,采取投资补助和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服务业处
  具体经办单位:省、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2020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投资补助重点项目申请报告、投资补助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申请报告、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报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服务事项8: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全力做好项目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依托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开展投资项目“不见面审批”,提供网上或电话咨询服务,帮助协调推动问题解决,为项目审批提供优质便利服务。
  适用范围:项目建设单位。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218.94.123.37/indexjs.jsp)填报项目信息并申领项目代码,按照投资性质和项目类别,申请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办理咨询:省发展改革委驻省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025-83666201)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固定资产投资处及相关业务处室
  经办单位:省、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审批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2018年版)》所需材料。
  服务事项9: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企业,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
  适用范围:因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有失信行为记录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线上申请信用修复,经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审核后办理信用修复。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责任处室:信用建设处
  经办单位:省、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各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信用修复承诺书、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失信行为整改证明材料。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通过信用中国和各级信用网站获取的信用报告,视同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可作为信用修复依据。具体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流程指引(
  服务事项10:对疫情防控期间,经认定同意延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五险一金”等缴费业务的企业和个人,不计入企业失信行为记录。
  适用范围:各级税务、人社、财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定的允许延期缴纳“五险一金”的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各级税务、人社、财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直接对相关企业不计入失信行为记录。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责任处室:信用建设处
  经办单位:各级税务、人社、财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各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二)第二批服务指南事项,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牵头负责,分为34项具体服务事项和相关办理指南,涵盖税费减免、财政贴息、财政补助等方面。
  服务事项11: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
  适用范围: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纳税人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申请,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经办单位:县区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理由附页(纳税人对申请情况需补充说明的);经办人身份证件(网上办理的,上传原件正反面照片;邮寄办理的,提供复印件);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的)。
  服务事项12: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适用范围: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纳税人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申请,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经办单位: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理由附页(纳税人对申请情况需补充说明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上月初至申请当日,疫情期间网上办理时可提供银行账户网银电子截屏、照片或电子账单);经办人身份证件(网上办理的,上传原件照片正反面;邮寄办理的,提供复印件);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的)。
  服务事项13:对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范围: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网上填报资料,事后核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
  经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请关注近期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官方网站
  服务事项14: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适用范围: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享受优惠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报享受或在办税大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网上申报无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15: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适用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优惠政策企业。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享受优惠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报享受或在办税大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网上申报无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16: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享受优惠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报享受或在办税大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17: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确保落实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适用范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经办单位:主管税务机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服务事项18:对实行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的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允许其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适用范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自主申报或在办税大厅办理申报。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非税收入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19: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适用范围: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由纳税人自主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留存备查的材料:物流企业注册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已实现该部分信息互联互通的可不提供)、仓储设施用地证明材料。
  2.适用范围:疫情期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办税缴费平台办理,也可以到所在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纳税申报。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20:2020年2月份房租免收,3月份、4月份租金减半收取。承租方已支付2-4月份房租的,减免的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其中:租金未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承租方;租金已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按财政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金退付后,返还承租单位。承租方未支付2-4月份房租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适用范围: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省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独资、全资)、省级文化体育企业(国有独资、全资)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认]和个体工商户。鼓励事业单位控股、参股企业和省级文化体育控股、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出租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的,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省级主管部门的减租事项另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承租省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省级文化体育企业房产的,由承租方向出租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自行核准。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责任处室:资产管理处
  经办单位:涉及房产出租的各行政事业单位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承租单位申请书、承租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中小企业资格确认说明(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确认说明)
  服务事项21:对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1年。
  适用范围: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且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财政部门在2020年5月10日前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会同发改、工信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初审后,将市、县的审核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审计厅
  责任处室:金融处
  经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①贴息申请。申请中要说明贷款用途,并注明企业名称、开户行、接受贴息资金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加盖单位公章;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复印件;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⑤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服务事项22:对全国性名单外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企业的新增贷款,经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企业获得贷款时所参照的一年期LPR,结合贷款期限,给予不高于50%的贴息,贴息期限1年。
  适用范围:全国性名单外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财政部门在2020年5月10日前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会同发改、工信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初审后,将市、县的审核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审计厅
  责任处室:金融处
  经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①贴息申请。申请中要说明贷款用途,并注明企业名称、开户行、接受贴息资金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加盖单位公章;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复印件;④《其他疫情防控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⑤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等佐证材料;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服务事项23:为省内中小型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增信。
  适用范围:省内中小型现代服务业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向省现代服务业融资增信业务合作银行省内各分支机构(江苏银行“服务之星”、招商银行“服贸贷”、工商银行“财服贷”、民生银行“惠服贷”)申请办理相关授信业务。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经济建设处
  经办单位:江苏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民生银行省内各分支机构
  需要提供办理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基础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基础资料,业务合作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服务事项24: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企业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邮件、电子邮箱等方式向参保地主管税务机关或人社部门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办理缓缴社保费业务。徐州市、宿迁市、苏州工业园区受理部门为人社部门,其他地区受理部门为税务部门。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经办单位:参保地主管税务机关、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等。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苏州市企业需附银行对账单及担保资料,盐城市企业需附经办人复印件及联系方式、淮安市企业需附缴费担保证明,其他地区只需提供申请表即可办理,缴费人可拨打12366或12333服务热线咨询。

  (三)第三批服务指南事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医疗保障局等牵头负责,分为14项具体服务事项和相关办理指南,涵盖社保费率减免、劳动用工、产业支持、交通保障等方面。
  服务事项25:帮助和支持“三必需”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积极招工,指导企业与劳务输出地加强沟通安排,运用智能化、网络化手段,畅通运行网络求职招聘服务平台,扩大信息推送覆盖面,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就业应对机制,充足用好本地用工资源,促进用工需求有效对接。
  适用范围: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安排工作专员主动上门开展用工指导服务,全面准确了解企业用工需求和招工缺口。推送企业招工信息上传至人社部门线上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重点企业招聘专区,优先精准匹配登记求职人员信息,推广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提供求职招聘、就业登记、合同备案、参保缴费全流程网办用工服务。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经办单位: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填报信息,通过系统数据比对。
  服务事项26:有力组织重点企业职工及时返岗复工,统筹做好当前错峰运输工作,制定周密的运输工作方案,合理有序安排人员到岗。
  适用范围:有成批次、成规模组织员工返岗需求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登录全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用工对接服务平台(http://wgfw.mohrss.gov.cn),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返岗员工信息。通过人社部门“金保工程”信息系统,精准对接输出地劳动力资源,制定集中运输方案,组织包车、包机、开通专列等通行方式开展“点对点”直达送企服务,同步做好员工返岗期间的卫生防疫、应急处置等工作。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和健康委、中铁上海局
  责任处室:农民工工作处、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经办单位: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填报信息,通过系统数据比对。
  服务事项27: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适用范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24个月的统筹区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通过参保地人社部门服务窗口、门户网站或手机APP,向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人社等部门联合审核认定。经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拨付。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就业促进处
  经办单位: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填报《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同时提供亏损月份的月度财务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服务事项28:进一步放宽稳岗返还裁员率,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适用范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12个月的统筹区的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直接放宽稳岗返还裁员率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就业促进处
  经办单位: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29: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1-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
  适用范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24个月的统筹区内符合条件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人社等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确定企业名单,并审核认定。经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拨付。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就业促进处
  经办单位: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30:失业保险现行1%的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适用范围:参保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直接降费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就业促进处
  经办单位: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地税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31: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适用范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撑月数符合国家规定的降费条件的全部参保单位。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符合降费条件的地区,由经办机构按规定降低费率。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工伤保险处、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经办单位: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地税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32: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城镇职工医保缴费费率。
  适用范围:所有参保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由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文件贯彻执行。
  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待遇保障处
  经办单位:各设区、县(市、区)税务征收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33:为纾解疫情期间企业困难,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对2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纳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已征收的减免部分金额优先办理退费。2月份未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在重新核定应缴纳额后,与3月份应缴纳额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适用范围:免征政策适用于省内中小微企业与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征政策适用于省内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大中小微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名单,在经办系统中进行标识,直接进行相应免征或减征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养老保险处
  经办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34:支持受疫情影响大、导致生产任务不均衡的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企业按规定向当地的人社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作出许可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大、导致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可携带申请材料至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或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www.jszwfw.gov.cn)办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业务。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劳动关系处
  经办单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行政审批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及实施方案;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3、实际用人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单位人员的,还应当提供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服务事项35: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支持力度,对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且经省认定的企业,从失业保险扩大试点支出范围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在岗职工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适用范围:对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且经省认定的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根据省定企业名单,安排工作专员上门帮助企业享受政策,对在岗职工人数、春节开工时间等情况进行核实后,按政策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经办单位: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填报信息,通过系统数据比对。
  服务事项36: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其技术改造、核心技术攻关等项目,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补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上浮10%。
  对纳入省级以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的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经规定流程会省财政厅审核后,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按核定的疫情防控相关设备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其他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临时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其车间升级改造及新增设备产生的费用,由市县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适用范围:省内制造业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根据2020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通知(预计在2020年3月下发,将及时在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上公布)要求,通过当地工信和财政部门申报,提供电子版申请文件和证明材料。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综合规划处、投资与技术改造处
  经办单位:各设区市、市(县)的工信局、财政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2020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通知要求,申报企业向当地工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承诺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填写申报汇总表。
  服务事项37:疫情防控物资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保障。
  适用范围:疫情期间货运物流企业从事疫情防控物资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承运单位可通过“江苏运政服务”微信公众号在线办理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也可直接下载自行打印,随车携带。对持证车辆执行绿色通道政策,即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责任处室:运输管理局
  经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四)第四批服务指南事项,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中信保江苏分公司、江苏信保集团(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等牵头负责,分为24项具体服务事项和相关办理指南,涵盖普惠金融、企业融资、费率减免、续贷转贷和担保再担保等方面。
  服务事项38: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创业公司,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同时启动线上续贷机制。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等借款主体。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一是可以通过线下渠道办理。客户自行至各银行网点申请办理。网点客户经理当面对接、收集材料,并提交授信审批,审批通过后与客户签署合同,发放贷款。二是可以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责任单位: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银行机构
  责任处室:普惠金融处、相关机构监管处
  经办单位:当地银行营业厅,各银行客服电话、网站、微信、APP等。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对于线下渠道办理的客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人行征信查询授权书、财务报表、经营佐证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抵押贷款需要提供)等材料(具体根据各银行要求提供)。对于线上渠道办理的客户,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等材料(具体根据各银行要求提供)。
  服务事项39: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湖北省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和物流运输业的实体中小微企业免收2月份全月贷款利息的规定,免收部分行业实体中小微企业2月份贷款利息。
  适用范围: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客户中从事批发零售、物流运输的实体中小微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对接联系相关企业直接办理。
  责任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责任处室:辖区公司客户部门
  经办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40:做好受困企业的续贷工作。针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保持支持力度不下降、授信额度不减少,并引导带动其他金融机构共同提供支持。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的逾期、违约情况,妥善进行处置;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的征信逾期等不利影响,积极协助予以解决。
  适用范围: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客户中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与相关公司客户部门联系,提出续贷申请等需求。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按照监管部门及总行相关要求,妥善处置。
  责任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责任处室:辖区公司客户部门
  经办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续贷审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服务事项41:鼓励和引导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强化对防疫抗疫相关企业的融资服务,多形式多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流向防疫抗疫相关企业。
  适用范围:辖区法人证券公司、防疫抗疫相关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防疫抗疫相关企业有融资需求的,可直接与辖区各证券公司联系。
  责任单位:江苏证监局
  责任处室:机构检查处
  经办单位:各证券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按照各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服务事项42: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和行业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或用于偿还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公司债券的,建立发行服务绿色通道,即报即审、特事特办,简化审核流程,优先安排审核会议。
  适用范围:辖区公司债券发行申请人。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可直接联系对应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部门进行业务咨询办理。
  责任单位:江苏证监局
  责任处室:会计监管处
  经办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需要提供的经办材料:按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要求提供。
  服务事项43: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运输、销售重要医用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
  适用范围:符合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文件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各金融机构联系对接发改、工信等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内企业办理,或者由符合条件的重点保障企业携带有效证件至各金融机构网点申请办理优惠利率贷款业务。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江苏银保监局、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中信保江苏分公司、江苏信保集团
  责任处室:货币信贷管理处
  经办单位:金融机构营业网点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44: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生产、运输、销售重要医用和生活物资的名单内骨干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适用范围:重要医用和生活物资名单内骨干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一是可以通过线下渠道办理。客户自行至各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二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责任单位: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银行机构
  责任处室:普惠金融处
  经办单位:各银行机构营业厅,各银行客服电话、网站、微信、APP等。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对于线下渠道办理的客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人行征信查询授权书、财务报表、经营佐证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抵押贷款需要提供)等材料(具体根据各银行要求提供)。对于线上渠道办理的客户,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等材料(具体根据各银行要求提供)。
  服务事项45:对名单内企业实行特殊的信贷政策,适当调整客户评级授信准入要求,拓宽应急救灾贷款支持范围,优化疫情期间贷款管理要求。同时,积极争取中国进出口银行抗击疫情主题金融债专项资金,压降疫情防控企业融资成本。
  适用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向人民银行提供的全国性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重点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名单内企业可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疫情防控期间服务公告》公布的各区域负责人对接联系。
  责任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责任处室:辖区公司客户部门
  经办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贷款审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服务事项46:支持直接参与防疫的重点医物品和生活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重点企业,通过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人民银行再贷款,满足日常经营所需资金。
  适用范围: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和人民银行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名单内企业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申请,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账户,并提供相关贷款审批材料;国家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
  责任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责任处室:规划发展处
  经办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审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服务事项47:建立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绿色通道”(开设时间为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为期6个月),为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提供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贴现、转贷、无还本续贷等各项服务,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上年同类企业贷款下降0.5个百分点,贷款利率至少下降0.3个百分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切实压降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提高融资对接效率。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
  办理类型:自助办理。
  办理方式:登录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www.jsjrfw.com),注册后即可办理。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联合征信公司、各参与“绿色通道”金融机构。
  责任处室:发展一处
  经办单位:省联合征信公司,各参与“绿色通道”金融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注册根据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网站提示操作。企业点选产品或发布融资需求请根据各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应说明操作。
  服务事项48:鼓励各类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取消反担保要求,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适当补助。
  适用范围: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主体。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按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求办理。
  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各设区市、县(市、区)金融监管局
  责任处室:监管二处
  经办单位: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按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相关要求提供。
  服务事项49: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底的江苏信保集团普惠担保类产品业务,原则上疫情保障(防控)类中小微企业的担保费可降至原担保费的50%,整体保费费率年化不高于0.6%;其他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率年化不高于1%。
  适用范围:疫情保障(防控)类企业及江苏省内符合国家担保基金准入标准的小微企业、三农、创新创业、战略新兴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向江苏信保集团各分公司及合作银行申请各类融资担保类产品的客户,按照标准享受优惠费率。
  责任单位:江苏信保集团
  责任处室:普惠金融部
  经办单位:江苏信保集团各分公司及合作银行(江苏区域主要为中国银行、南京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紫金农商行及有合作的区域银行等)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具体以合作银行审批资料为准,江苏信保集团提供纯信用、无抵押的担保方式办理。
  服务事项50:加大对防疫物资进口金融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使用进口预付款等保险产品,保障海外采购资金安全。
  适用范围:省内防疫物资进口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可向江苏信保各地市机构提交申请,签署《进口预付款保险保单》,将防疫物资进口合同中的预付款进行投保。
  责任单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
  责任处室:业务管理处
  经办单位:江苏信保各地市机构(客服热线:4006502860)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进口预付款保险投保单(加盖公章)等。
  服务事项51: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经贸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服务,提高限额满足率和风险容忍度,加快出口信用保险案件理赔追偿速度,做到应保尽保、应赔尽赔、高效减损。
  适用范围:省内外经贸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经贸企业,直接联系江苏信保各地市机构或信保客服热线,可得到外贸风险“一对一”指导和咨询服务。已投保外经贸企业案件处理可直接联系信保客户经理。
  责任单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
  责任处室:业务管理处
  经办单位:江苏信保各地市机构(客服热线:4006502860)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对已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产生风险的外经贸企业,可通过信保通、邮件等无纸化方式报损或索赔。如因暂时无法进场复工导致无法提供索赔相关单证原件的,在对案件处理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可接受扫描件或照片格式,通过邮件发送,以便尽快开展相应的追偿及理赔工作。
  服务事项52:为出口企业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加大对防疫物资进口金融支持力度。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经贸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服务,加强风险的预警和管理。
  适用范围:省内重要进出口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有意向的重要进出口企业可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疫情防控期间服务公告》公布的各区域负责人对接联系。
  责任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责任处室:辖区公司客户部门经办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贷款审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服务事项53: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企业申请“国家开发银行复工复产外汇流动资金专项贷款”,满足复工复产外汇资金需求。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有外汇融资需求的外贸企业及“走出去”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申请,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并提供相关贷款审批材料;国家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
  责任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责任处室:国际合作处
  经办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贷款审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服务事项54: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客户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如是湖北地区客户(即注册地在湖北省内的企业或者住所地在湖北省内的居民,下同),可申请展期6个月,由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展期事宜;如是其他地区客户,可与证券公司协商展期3至6个月。疫情解除前,对于湖北地区融资融券客户,以及因疫情实施隔离或者接受救治的其他地区融资融券客户,证券公司不主动实施强制平仓;对于其他客户,证券公司可适当延长客户补充担保品的时间。
  适用范围:省内上市公司。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可与对应证券公司进行业务咨询及协商。
  责任单位:江苏证监局
  责任处室:公司监管处、公司检查处
  经办单位:相关证券公司
  需要提供的经办材料:按相关证券公司要求提供。
  服务事项55:公司债券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回售等,公司债券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等中介机构做好相关风险监测,与投资者沟通协商,缓释短期流动性风险。
  适用范围:公司债券发行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中介机构。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可直接联系对应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部门进行业务咨询办理。
  责任单位:江苏证监局
  责任处室:会计监管处
  经办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按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要求提供。

  (五)第五批服务指南事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南京海关、省贸促会等牵头负责,分为18项具体服务事项和相关办理指南,涵盖降本增效、税费减免、商贸流通、三农服务、进出口便利化等方面。
  服务事项56:进出口纳税企业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疫情期间无法在规定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在缴款期限满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海关依企业申请,审核批准后免征税款滞纳金。
  适用范围:进出口纳税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向征税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关税处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滞纳金减免的书面申请,在缴款期限满3个月内缴税的税单,以及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无法在规定缴款期限内缴款的证明材料。
  服务事项57: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暂免收费,以不见面办理方式为主。
  适用范围:境内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加入江苏商事法律服务qq群113552604或登陆http://www.rzccpit.com在线申请办理。(网址申办步骤:注册账号—“个人中心”页面绑定企业信息—“商事证明书”页面新增录入基本信息—选择出证周期“立等”—添加文件“新冠疫情事实性证明”—选择认证类型“新冠疫情事实性证明书”—上传佐证材料(汇总成一个PDF文件)—填写文件取回方式—生成订单)
  责任单位:省贸促会
  责任处室:法律事务部
  具体经办单位:省贸促会、各设区市贸促会(宿迁市贸促会暂无法办理)、常熟市贸促会、张家港市贸促会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受疫情影响的合同或代理协议、订舱协议等相关证据材料,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公告、通知或海陆空相关延期/取消通知等影响合同履行的材料。
  服务事项58:对按照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进口紧缺疫情防控物资且落实减免税政策后价格仍偏高的,经确认后,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支持。
  适用范围:疫情防控期内,按照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进口紧缺疫情防控物资且落实减免税政策后价格仍偏高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省商务厅申请。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省商务厅外贸处、财务处,省财政厅工贸处
  经办单位:省商务厅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正在研究制定申报指南(请关注省商务厅官网)。
  服务事项59:允许企业申请延期办理职工公积金缴费业务。暂时无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企业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可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适用范围:所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①线上办理:通过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网厅、手机APP或微信办理,或通过江苏政务网、江苏政务APP办理,具体线上办理渠道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②线下办理:企业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员在工作期间携带有效证件到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网点办理。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处室: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经办单位: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经办人员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或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60:组织开展新零售示范企业认定工作,2020年在全省认定一批新零售示范企业。
  适用范围:符合申报条件的新零售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向当地商务局申报,当地商务局根据相关要求和申报企业情况择优推荐,省商务厅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入围名单,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责任处室:电商处
  经办单位:当地商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审计的会计年报或其他证明材料、涉及行政许可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许可证(以上均为复印件加盖公司章)、企业相关经营指标以及运营情况。
  服务事项6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企业可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请办理系统接入、电子账册及货物进出区等业务,确需纸质材料的,可在业务办理后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
  适用范围: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保税监管场所企业办理账册备案、变更、核销,或者办理分送集报、外发加工、模具外发、设备出区检测、设备出区维修、保税展示交易、卡口登记等货物进出区业务。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南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辅助管理系统申报业务数据。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企业管理处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按照具体业务类型,在南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辅助管理系统(企业端)中,根据系统界面提示,填报相应的业务申报数据。
  服务事项62:引导企业对疫情期间存在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网上主动披露,海关在线受理。涉税违规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或漏缴、少缴税款在法定限额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适用范围:进出口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根据具体业务需求,企业通过互联网(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咨询电话)等手段“不见面”办理。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稽查处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主动披露报告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附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告。
  服务事项63:在全国通关一体化的基础上,依托“长三角海关一体化工作办公室”和区域内海关一体协同机制,落实好《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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